《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我國互聯網管理領域的一部基礎性行政法規,旨在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自2000年首次頒布實施以來,歷經修訂和完善,已成為我國互聯網治理的重要法律基石。
《辦法》的核心在于對“互聯網信息服務”進行定義和規范。根據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的服務活動,主要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如提供網絡新聞、電子商務、網絡游戲、網絡視聽等服務,需取得主管部門頒發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ICP證)。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如設立個人網站、博客等,則需履行備案手續。這種分類管理的方式,既保障了市場準入的規范性,也為個人和非營利性活動提供了便利。
《辦法》明確規定了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與義務。首要原則是“誰運營、誰負責”。服務提供者必須確保所提供的信息內容合法,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內容的信息。這包括但不限于: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以及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為了落實這些要求,《辦法》建立了相應的監督管理制度。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國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電信主管部門負責行業準入和基礎設施管理。服務提供者應記錄用戶發布的信息內容及發布時間、互聯網地址等信息備份,并在國家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對于發現其網站傳輸的信息屬于禁止性內容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主管部門報告。
《辦法》也體現了對用戶權益的保護。它要求服務提供者明示其服務項目的種類、范圍、資費標準和時限,并提供符合質量標準的服務。用戶在使用服務時享有知情權和選擇權。服務提供者對用戶個人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飛速發展和應用場景的不斷拓展,《辦法》也在適時修訂以適應新形勢。例如,針對算法推薦、深度合成、網絡直播、自媒體管理等新興業態和突出問題,相關配套規定和專項治理行動持續出臺,與《辦法》共同構成了更加精細化的治理網絡。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作為我國網絡空間治理的關鍵法規,通過確立信息服務的基本規則、明確各方權責、建立監管框架,有效地規范了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遏制了違法不良信息的傳播,為億萬網民營造了一個更加清朗、安全、可信的網絡環境,有力支撐了我國互聯網產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信息化進程的穩步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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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2-23 08:06:24